廉政的本质是为民。中国古代讲“政以民为本,国以民为本”。处于革命战争年代的苏区,在国民党的严密经济封锁下,物质生活是十分艰苦的。广大党员干部带头以红薯、青菜充饥,节约粮食支援红军。苏区布匹匮乏,寒冬腊月,很多党员干部都是单衣过冬,没有盐吃,只得像井冈山时一样熬硝盐。这些干部们没有怨言,不仅自带干粮去办公,不增加老百姓一分钱负担,还提出“节约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”的口号。
但大多数干部的清廉,并不代表所有干部的清廉。
最早受到惩处的是瑞金县叶坪乡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。谢步升,原为暴动队队长。掌握了一点权力后,他为非作歹,贪污公款,强奸妇女,杀害叶贺部队掉队军医,占有其金戒指和毯子,收买群众的米用大斗,卖给全苏大的米用小斗,偷盖中央政府管理科印章,生活腐化堕落,与地主老婆通奸并把自己的妻子卖掉。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获悉后,愤然表示:“这样的腐败分子不处理,我这个县委书记怎么向人民群众交代?”毛泽东明确表态:“腐败不清除,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,共产党就会失去民心!”1932年5月5日,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举行公审,判处谢步升死刑。5月9日,中央政府组成以梁柏台(代司法部长)为主审的临时最高法庭开庭终审,维持原判执行,把谢步升处以枪决,在三小时内执行,没收个人一切财产。处决谢步升,打响了中央苏区反腐肃贪的第一枪。
对于这件事情,毛泽东真是拍案而起。他知道:贪污、浪费、挪用公款等形式的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,给苏维埃政府和革命事业带来恶劣影响,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,不但造成苏维埃财政经济的损失,并且足以腐化工作人员。
随后,毛泽东领衔发布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4号训令。训令指出:政府中一切可以节省的开支,如客饭、办公费、灯油杂费,都须尽量减少,尤其纸张信套,更可以节省使用。在细微之处的节省,虽在各部分为数甚少,但积少成多,并可以养成苏区中更加刻苦更加节省的苏维埃工作作风——这是万分必要的。对苏维埃中的贪污腐化分子,各级政府一经查出,必须给以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。谁要隐瞒、庇护和放松对这种分子的检查与揭发,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。同时要注意到,经费节省决不是工作减少,相反的,还要把工作的效能提起来。
1933年12月,毛泽东和项英联合签发了《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》的第26号训令,明确规定:凡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(苏区货币,当时1元可约买42斤大米或10斤猪肉,官兵伙食不含粮食每人每天5分左右)以上者处以死刑;500元以下者视具体金额分别判处不同年限监禁或劳改;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;玩忽职责,管理不善,存放不妥,造成损失,轻者重罚,重者法办。